要求賠償每畝每年4000元的經濟損失
8月16日,佛山農民郭伙佳狀告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違法批地一案在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開庭。原告在庭審中指出,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采用“化整為零”的方式和不合法的審批權限,將原佛山南海縣鳳鳴鎮三山管理區5700多畝土地批復給原佛山南海縣征用的行為違法。
原告稱,1992年3月,原佛山市南海縣人民政府一次性預征用原風嗚鎮三山管理區耕地11522畝,屬于未批先征的行為。然而,1997年12月30日,省國土廳在“同日”為同一項目統征土地補辦手續,同意批復面積5746.17畝,分拆成11塊強征,其中原告承耕的有3塊地段,耕地1210.7畝,其他土地69.33畝。其“化整為零”使非法的征地行為“合法化”。原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被告作出粵地政[1997]145號用地批復,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根據國家的法律規定補償標準,賠償原告每畝每年4000元的經濟損失,并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此外,原告以類似理由同時請求撤銷省國土廳粵地政[1997]132號、144號批文。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代理律師回應稱,國土資源廳經省政府批準做出的相關文件審批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存在越權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