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廠讀者晏女士日前給江蘇商報84686944投訴熱線打來電話,她稱自己今年7月花80元給女兒買了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的保險產品,8月孩子生病住院治療,中宏人壽卻不愿按合同承擔醫藥費了。中宏人壽則對記者給出了自己的解釋。
申請理賠遭拒絕
晏女士告訴記者:“我在2006年7月6日在居委會給女兒買了份80元一年的中宏團體福利保險,其中包括住院險和意外險。今年8月12日,我女兒生病,送到揚子醫院住院治療,女兒出院后,我們按照保險公司要求先去了醫保中心報銷,又把保險公司需要的材料交給居委會去報銷,中宏保險稱,大廠地區只有指定在江北人民醫院看病才能報。但保險公司關于有哪些指定醫院的通知是9月底才下發的。”
10月,晏女士按照中宏保險公司的要求,遞交了理賠材料。11月22日,她收到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發來的理賠進展通知,記者看到通知中寫著:根據您所投保的團體住院醫療保險第一條保險責任規定,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經醫院診斷須在本公司的指定醫院接受住院治療的,才是本公司賠償范疇,而“南京揚子醫院”為非指定醫院。同時,團體住院醫療保險第一條保險責任中對“疾病”的定義,是指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自投保申請簽署日起三十天后,被保險人罹患或感染之病癥。您的投保申請簽署日為:2006年07年13日。根據上述條款規定,您只有自2006年08月13日起所罹患或感染之病癥才是我公司保障范圍之內。而您因“上呼吸道感染”于2006年08月12日入院進行治療,因此,您此次提出的理賠申請我公司歉難接受。
晏女士對此說法并不能接受,她告訴記者:“說是要去指定醫院看病,可我買保險的時候,并沒人跟我說明這事。保險公司對三十天觀察期的算法也有問題,7月是有31號的,所以我女兒8月12日生病是過了觀察期的。”
中宏人壽稱其中有問題
隨后,記者來到中宏人壽保險江蘇分公司,該公司助理總經理林海斌接待了記者。他對記者表示,晏女士給女兒參加的是團險,這樣的保險都有一個負責牽頭的聯系人,這名聯系人代表的就是所有投保人。他們和聯系人接觸時會給一本《中宏團體保險行政規則及服務指南》,上面寫得很清楚,附錄里也寫明了有哪些指定醫院,這些內容都是他們要求聯系人必須轉達的。如果聯系人沒有轉達,被保險人只能去追究聯系人的責任,不過公司也會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幫助客戶妥善解決。日期上確實是他們工作人員失誤,但據工作人員稱,晏女士女兒并不是8月12日患病的。
林海斌隨后拿出晏女士提供給中宏保險的病例復印件,他指出上面寫著:8月12日8點10分復診仍有低燒,出院記錄則顯示患兒發熱一天住院,根據其提供的資料,晏女士的女兒8月11日即開始發熱,并且經過門診、復診治療后,才被要求住院的。其實,疾病在其發熱就診的時候就已經存在,而不能簡單地認為,直到住院的時候才生病。由于該客戶疾病的發生在等待期內,因此不在條款規定的保障范圍內。
投保人認為是故意刁難
記者從中宏保險了解到,六合山潘街道辦事處的余女士是晏女士參加的團體保險單位聯系人,記者隨后聯系了她,她說:“我是計生部門的工作人員,我們就是為保險公司和市民搭個平臺,因為這個中宏保險是今年剛在我們這兒辦的,我也不是很了解,我們街道的人要辦保險,我讓他們有問題就直接找保險公司。指定醫院這回事我確實不知道,你說的《中宏團體保險行政規則及服務指南》也是9月27日才拿到,是中宏的工作人員送來給我的。”
晏女士聽了記者的轉述后表示:“我就知道會是這個結果,你駁斥了中宏保險一條兩條理由,他們仍會找新的理由,提出種種為難人的要求,總之就是不給報銷,我有兩個朋友也碰到了和我一樣的情況。”對于晏女士的說法,中宏保險并不認同,他們拿出了兩份資料表示,這兩個小朋友也和晏女士女兒是同批辦理保險的,由于過了觀察期,也是在指定醫院看病的,沒有問題,他們按照合同給予了賠付。但像晏女士這樣的情況,他們肯定是無法為其辦理賠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