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本報C3版報道了浙江倍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生產清黑牌煤礦專用潔膚液,并被浙江省龍游縣衛生局責令停止生產之后,記者再次調查發現,該公司仍在銷售這種沒有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潔膚液。
日前,記者根據該公司網站提供的聯系方式,撥通了其營銷專線電話,接線小姐表示有產品銷售,只是他們經理不在。兩個小時后,一位自稱是該公司市場部經理的夏先生打來電話,記者表示需要1000瓶該公司的煤礦專用潔膚液,要求元旦前到貨。該經理表示沒有問題,并強調他們的產品目前在山西、貴州、山東、云南等煤炭大省都有銷售。隨后,記者撥通了其山東棗莊特約經銷商的電話,對方告訴記者,目前,他們有550毫升/瓶和300毫升/瓶兩種規格的產品,價格分別為38元/瓶和28元/瓶。而此前,本報報道浙江省龍游縣衛生局已依法查封該公司生產的4.2萬瓶潔膚液。
中國消費者協會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不僅明確規定,任何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同時還規定了任何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所生產的化妝品,否則,將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3倍的罰款。消協有關人士提醒,化妝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應檢查所進化妝品標簽或小包裝上是否有《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如果沒有,則不要進貨并銷售。廣大煤礦工人在購買、使用此類化妝品時一定也要注意類似問題,以避免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據《中國消費者報》報道)